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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岱青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辅助人员、实习律师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所律师、辅助人员及实习律师的管理,根据《律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习律师,是指取得国家司法考试A证,领取律师实习证并在本所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所里的辅助工作,配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其律师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辅助人员、实习律师进入本所须参与本所组织的面试,并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 辅助人员及实习律师进入本所均有三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由本所劝退;考核合格的由本所完善相关手续,获得在本所进入下一阶段学习或工作的机会。

第四条  工资待遇

1、辅助时间低于六个月的辅助人员不享有任何的工资待遇;辅助时间大于或等于6个月的辅助人员,工资待遇由主任会议另行确定;

2、实习律师进入本所至领取律师实习证之日的工资待遇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五条 辅助人员和实习律师接受本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行政管理和工作安排,分别到本所的诉讼部及非诉部进行辅助或工作。

第六条 实习律师和辅助人员在所期间,均需遵照法律法规和本律师事务所规定开展工作,不得对外单独承接案件和法律事务,不得对外以律师身份自居或发放相关宣传资料;

第七条 辅助人员可以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加各类法律业务的辅助性工作,如草拟法律文书、装订案卷等。辅助人员离开本所前,应办理案卷相关材料的移交及借用公物的归还手续。

第八条 实习律师应当在执业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但不得单独承办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本所执业律师按照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严格执行,并执行本所制定的收案收费等相关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山东岱青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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